《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应遵循的原则:非歧视原则、以科学为依据实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风险分析、等效性、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概念、透明度原则等。相比SPS协定而言,RCEP协定加强了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以及紧急措施等条款的执行。
部分有关条款:
第四条 总则 每一缔约方确认其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项下对每一其他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了与SPS协定的协调规则
第六条 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
——加强地区条件承认决定的联络和评估
第七条 风险分析 四、在不损害紧急措施的情况下,如一进口缔约方在审议开始时已经允许进口另一缔约方的某种货物,该进口缔约方不得仅以其正在对一项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进行审查为由,停止进口该另一缔约方的该货物。
——保证缔约方货物在审议期内的流通
第十条 进口检查 二、依照进口缔约方的法律、法规和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进行的进口检查,应当基于与进口相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风险。
——保证检验检疫力度平稳
第十一条 紧急措施 三、如一缔约方采取了紧急措施,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或者应一出口缔约方请求,对该措施进行审查。
——设置紧急措施审查制度